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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的五点障碍

2005-7-30 10:29 财会通讯·晏继红 李瑞霎 【 】【打印】【我要纠错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它最大的特点是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摈弃了它们的不足。

  在这种事务所组织形式下,作为合伙人,不必再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注册会计师个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充分反映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证作用,会增加社会公众对行业的认同感。事务所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召集大批注册会计师作合伙人,并通过合伙人风险意识的提高而提高整个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防范风险能力。在扩大规模过程中,新的合伙人和其他执业人员的加入并不增加原有合伙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极大地便利了执业人员数量的扩充。

  基于上述优点,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成发展的一大趋势。但是,尽管存在以上客观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制在我国实施仍然存在以下障碍:

  1、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只有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这两种形式。

  2、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所要来的规模化发展相矛盾。中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上市公司审计的现实需要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审计的需要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提出了“上规模”“上等级”的要求。而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这种相互牵制的存在使有限责任合伙制更适合中、小型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不适合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3、注册会计师(合伙人)承担的风险与收入水平严重不配比。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从总体上来说,收入水平偏低,以较低的收入承担无限的责任,使我国现已习惯于承担低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对有限合伙制产生了严重的抵触情绪。这势必影响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

  4、改制后出现的事务所联合不利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我国的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并非经历从小到大的自然发展过程,而是人为地在不同的事务所之间缔结 “联合”。这种松散的联合,只是名义上的联合,实际上却各自为政,各行其事,组织内部并没有生长出合理的管理结构。这种特殊的形势,使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行步履维艰。

  5、缺乏必要的外部环境。一是个人财产的界定、分割的制度有待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规定,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对个人财产、私有产权有清晰的界定、明确了个人财产范围、价值,才能使民事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追索成为现实。二是尚未建立有效的执业风险责任保险体系,注册会计师的风险责任难以分散。注册会计师行业所提供的服务性质决定了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对委托单位负责,还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我国虽有职业责任保险的险种,但保险范围窄、保险责任界定不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护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防碍了有限责任合伙制的推广。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行业推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在推行这个制度之前,首先应完善制度实施所依赖的整体环境,为制度的顺利推行创造条件。